《民法典》生效之后,我國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發生了重大變化,尤其是繼承領域。法定繼承是生活中常見、考試中??嫉睦^承形態之一,其核心問題是誰可以繼承遺產。今天我們將對這個問題進行梳理,以應對事業單位中的相關考題。
一、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類型,今天我們要梳理的是法定繼承。顧名思義,法定繼承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。
二、法定繼承存在先后順序:
(一)第一順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
1、配偶是指合法進行結婚登記的配偶,不包括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。
2、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,也包括非婚生子女,還包括養子女和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。
需要注意的是,養子女被合法收養后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,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。繼子女既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,也可以繼承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的遺產。
3、喪偶兒媳對公、婆,喪偶女婿對岳父、岳母,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,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。
這種繼承的權利不受到是否再婚的影響,換言之即使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再婚,只要滿足上述條件,依然可以繼承遺產。
(二)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
1、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、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,系養兄弟姐妹,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。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,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,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。
2、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,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。沒有扶養關系的,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。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,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。
三、繼承順序具有法律效力
(一)第一順位排斥第二順位:第一順位具有優先繼承遺產的權利,只有當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或者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、喪失繼承權的時候,第二順位才能夠繼承遺產。
(二)同一順位地位平等:同一順序之內的繼承人不分先后,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遺產。
四、法定繼承的特殊情況:代位繼承
(一)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時,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,由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。
被繼承人的養子女、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;
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;
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;
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。
(二)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,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。
(三)與普通繼承相似,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,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,分配遺產時,可以多分。
代位繼承是《民法典》做出重要修改的內容之一,在此之前的規定是: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,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。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。”可見,民法典生效之前,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并無代位繼承的權利。
因此,網絡上盛傳的侄子也可以繼承遺產的說法,需要區分情況。若被繼承人存在第一順位繼承人,侄子無法代位繼承。只有當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時,侄子才存在代位繼承的可能。
在實際的考試中,主要的題型有兩種:一種是直接考查知識,比如通過選擇題問“以下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是?”這種考查方式相對簡單,需要我們熟悉知識點。另一種考查方式是案例題,通過生活化的案例考查我們對于知識的理解,比如“甲生前沒有留下遺囑,甲的兒子乙在甲死前因車禍去世,甲的妻子是丙,他們的兒子是丁,甲還有一個女兒戊,戊的兒子是己。以上誰可以繼承甲的遺產?”大家可以發現,案例題往往更加復雜,僅機械的記憶是不足以應付考題的,還需要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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